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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十八岁了,父亲还要付生活费吗?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例解析:深圳一18岁青年为求学状告父亲胜诉。

  18岁的成年人还能要求父亲支持学费和生活费吗?考上大学的深圳一18岁青年殷某就为此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其父一次性支付4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共计5万多元,法院日前的判决支持了殷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1990年,殷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合离婚,当时双方约定,殷某随父亲生活,其母则不承担殷某的抚养费。此后,殷某一直与父亲和奶奶共同生活,其抚养费、教育费由父亲承担。今年7月,殷某参加高考被上海一所大学录取,但大学每学年的学费需要1万元,第一学年的课本费、住宿费和保险费等还需要3260元。

  然而,殷某的父亲却认为,当初离婚时虽然约定儿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都由他来承担,但儿子现在已年满18周岁,作为父亲,自己已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此外,自己还要赡养母亲,所以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承担儿子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深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原告殷某虽然已年满18周岁,并且已接受高中以上学历的教育,但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刚年满18周岁、尚在校就读的学生并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要求其完全以自己的能力筹集教育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

  所以,法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父母应当在其刚进入大学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能逐渐适应社会。另一方面,原告殷某本人也应当在学习之余通过申请助学金、勤工俭学以及教育贷款等方法,逐渐学会独立,不再依赖父母。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殷某的教育费用和生活所需,以及其父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被告殷某父亲给付殷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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